【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案例卡片】 ▸ 案号:未载明 ▸ 审理法院:如东县人民法院 ▸ 核心争议:如何认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情节严重" ▸ 裁判要旨:在没有司法解释对该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出售发票的份数这一标准作出对行为人不利的认定,要结合累计金额、违法所得等因素综合认定;发票份数达到立案追诉标准110倍但票面累计额远低于立案追诉标准且违法所得极少的,不构成"情节严重" ▸ 实务启示: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情节严重"认定应综合考虑发票份数与票面累计金额,不能唯发票份数或者票面金额一个标准论;②参照立法和司法解释通行观念,法定刑每上升一个档次,涉案数额一般上升3至5倍,可以立案追诉标准的5倍作为"情节严重"的参考标准;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认定加重情节时,始终围绕行为是否具有与其法定刑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内核 ▸ 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第826号

基本信息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情节严重"?

法院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管怀霞于2009年年底,先后两次以每本人民币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6本600张。2010年年初,管怀霞先后两次以每本5元的价格向季永东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4本400张。2010年6月至7月间,管怀霞让周锦华分三次从盐城购得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100本10000张,让高松祥以每本5元的价格向出租车驾驶员出售。高松祥将上述100本发票卖给徐文华、仇培康、唐丽等多名出租车驾驶员。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上述部分发票。经如东县地方税务局查询,上述发票均为假票。

侦查机关认定,管怀霞单独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本计1000份,伙同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0本计10000份,共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1000份,票面金额累计220000元。管怀霞非法所得550元。管怀霞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了非法制造假发票的犯罪团伙,并先后两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团伙犯罪嫌疑人7名。

裁判要旨

罪责刑相适应,不仅是立法者配置法定刑时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司法人员量刑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尽管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一旦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相当,则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大致相当。

就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而言,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罪基本犯与情节加重犯的认定标准,目前也尚未有司法解释对该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司法人员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不仅要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在形式上符合具体个罪的加重构成情节,还要结合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量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

目前,关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定罪标准,只有《标准二》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对于该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尚未有司法解释明确认定标准。参照立法和司法解释通行观念,法定刑每上升一个档次,与之相对应的涉案数额一般会上升3倍至5倍。如果以立案追诉标准的5倍作为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

然而,随着发票样式的增多,出售非法制造的500份发票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与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存在巨大落差。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既有票面金额又有份数的,应当结合所开发票份数与票面金额和其他相关因素认定其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唯发票份数或者票面金额一个标准论。在发票份数与累计金额均固定的情况下,在尚未有司法解释对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时,以发票份数或者累计金额为标准认定"情节严重"时要特别慎重,要始终围绕行为是否具有与其法定刑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内核。

本案中,被告人管怀霞、高松祥虽然非法出售的发票份数达到11000份,但所售发票均面额较小,累计仅22万元,如果按照该面额计算,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且全部违法所得仅为550元的情况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不足以认定为严重危害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若对二被告人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定罪量刑,则有失公允。

适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主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

实务要点

1.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情节严重"认定应综合考虑发票份数与票面累计金额,不能仅凭发票份数一个标准论。出售小额定额发票虽然份数巨大,但票面金额远低于立案追诉标准且违法所得极少的,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2. 在没有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可参照立案追诉标准的5倍作为参考,即出售5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可考虑认定为"情节严重"。 3. 认定"情节严重"要始终围绕行为是否具有与其法定刑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内核,对于形式上可能符合加重情节的构成特征但实质社会危害性与加重情节相差悬殊的案件,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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