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构成:非法买卖、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 典型案例:第759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裁判规则: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害性危险物质;本罪保护公共安全,不以实际造成危害后果为成立条件 ▸ 辩护要点:审查涉案物质是否属于危险物质、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数量与用途是否影响量刑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公共安全。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涉案物品属于危险物质而非法买卖、储存。 ▸ 客观方面:非法买卖、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定义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第759号)
- 核心问题: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中“危险物质”的认定。
- 案情摘要:被告人王召成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储存氰化钠。法院认为,氰化钠虽属剧毒化学品,但仍需结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范目的,判断其是否属于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毒害性危险物质。
- 裁判要旨:氰化钠属于毒害性危险物质。行为人非法买卖、储存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本罪以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为核心,不要求已经发生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严重事故。
- 实务启示:危险物质的认定不能只看行政目录,还要回到刑法保护法益。辩护时应重点审查涉案物质的种类、数量、用途、储存环境、流向和实际危险程度。
三、辩护要点
1. 物质属性审查:核对涉案物质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2. 公共安全危险审查:即使物质具有危险性,也应审查买卖、储存行为是否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3. 数量与用途审查:数量较小、用途特定、保管条件相对安全的,可作为罪轻或量刑辩护事实。 4.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不当然构成本罪,仍需证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