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88条 ▸ 保护法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票证管理秩序 ▸ 构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金融票证+情节严重 ▸ 量刑:情节严重(5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5年以上) ▸ 关键司法解释:公经〔2003〕88号、银办函〔2002〕315号、公通字〔2022〕12号 ▸ 辩护要点:①"违反规定"的认定 ②金融票证范围 ③损失认定 ④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 罪名辨析:与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行为阶段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无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票证管理秩序 ▸ 主体: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 客体: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
定义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违反规定"
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关于出具金融票证的规定。
2. 金融票证范围
包括:
- 信用证
- 保函(包括预付款保函)
- 票据
- 存单
- 资信证明
重要规定:预付款保函是银行保函的一种形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票证(银办函〔2002〕315号)。
3. 损失的认定
损失认定时间(公经〔2003〕88号):
- 定罪损失(立案损失、成罪损失):应以公安机关立案时为标准
- 量刑损失: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实际损失,以确定最终量刑幅度
应认定为损失的情形(公经〔2003〕88号):
- 法院宣布借款人破产,已清算完毕的
- 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
- 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
- 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公司、企业已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
- 其他应认定为损失的情形
4. 用资人行为的定性
在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中,用资人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犯罪,首先应当考察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可参照法〔2001〕8号中关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拒不说明资金去向,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的
-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量刑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三十九条):
-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 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公经〔2003〕88号)
- 关于损失的认定问题:应分为定罪损失和量刑损失两种情形来考虑
- 关于用资人行为的定性问题:用资人是否构成金融诈骗犯罪,应考察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相关资料(银办函〔2002〕315号)
预付款保函是银行保函的一种形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票证。
关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四、辩护要点
1. "违反规定"的认定
- 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 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情形
2. 金融票证范围
- 出具的票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票证
- 预付款保函是否属于金融票证(属于)
3. 损失认定
- 损失认定时间是否正确(定罪损失以立案时为准,量刑损失以审理时为准)
- 是否属于应认定为损失的情形
4. 数额标准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数额是否达到200万元以上
-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达到50万元以上
- 是否多次违规出具或接受贿赂违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