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 主体: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构成: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重大损失 ▸ 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实务要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本罪处罚。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为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管辖和立案标准适用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一、基本构成

法条: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 主体: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徇私舞弊因素。 ▸ 客观方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重大损失

定义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重大损失的行为。

量刑标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实务要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本罪处罚。

四、辩护要点

  • 主体身份、职责来源和受委托履职问题,参见: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结果犯、情节犯应围绕损失、后果、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相关共犯罪名存在边界时,应优先比较具体罪名的特别构成要件。

五、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