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 主体: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构成: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 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实务要点:审查职责来源、珍贵文物等级、损毁或流失后果,以及失职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为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管辖和立案标准适用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一、基本构成

法条: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 主体: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过失,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 ▸ 客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定义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实务要点

审查职责来源、珍贵文物等级、损毁或流失后果,以及失职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辩护要点

  • 主体身份、职责来源和受委托履职问题,参见: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结果犯、情节犯应围绕损失、后果、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相关共犯罪名存在边界时,应优先比较具体罪名的特别构成要件。

五、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