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 构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 ▸ 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 实务要点:审查取供对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手段是否属于肉刑或变相肉刑,供述与伤情、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之间是否能够印证。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为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管辖和立案标准适用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刑讯逼供罪
一、基本构成
▸ 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 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
定义
刑讯逼供罪,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实务要点
审查取供对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手段是否属于肉刑或变相肉刑,供述与伤情、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之间是否能够印证。
四、辩护要点
- 主体身份、职责来源和受委托履职问题,参见: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结果犯、情节犯应围绕损失、后果、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相关共犯罪名存在边界时,应优先比较具体罪名的特别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