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228条 ▸ 保护法益:国家土地管理秩序 ▸ 构成:自然人或单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 ▸ 量刑:情节严重(3年以下或拘役+5%-20%价额罚金)/情节特别严重(3-7年+5%-20%价额罚金)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00〕14号、公通字〔2022〕12号 ▸ 辩护要点: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认定 ②"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 ③土地面积与获利数额标准 ④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区分 ▸ 罪名辨析:与非法占用耕地罪(行为方式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无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国家土地管理秩序 ▸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其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 客体: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是私有的土地使用权 ▸ 主观方面: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 客观方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
定义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 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
-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关于占用、征用土地的严格审批程序,滥用职权批准占用或者征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的行为
2. 犯罪对象
可以是:
-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 私有的土地使用权
注意:与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不同,后者仅限于国有土地。
量刑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七十二条):
- 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 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 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法释〔2000〕14号第二条):
- 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 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 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单位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个人犯罪标准执行。
多次实施: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四、辩护要点
1.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认定
- 行为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 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2. "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
- 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 牟利目的是否影响定罪(本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3. 土地面积与获利数额
- 非法转让、倒卖的土地面积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 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50万元以上
4. 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区分
- 本罪犯罪对象包括国有、集体和私有土地的使用权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仅限于国有土地
-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