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71条第2款 ▸ 保护法益: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 ▸ 构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 量刑:情节较轻(3年以下)/一般情节(3-10年)/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10年以上至无期)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00〕26号、法释〔2010〕14号、公通字〔2022〕12号 ▸ 辩护要点:①主体身份认定 ②假币数额与币量认定 ③情节轻重认定 ④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 罪名辨析:与伪造货币罪(行为方式不同)/与变造货币罪(行为对象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假币犯罪中,真伪拼凑货币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停止流通货币以诈骗罪论处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 ▸ 主体: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 客体:伪造的货币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

定义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主体认定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范围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 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2. 假币的认定

假币范围(法释〔2010〕14号):

  •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
  •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属于"变造货币"
  •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170条至第17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170条至第17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 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货币的权力和便利条件。

量刑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十六条):

  • 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

第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号)

  • 第一条至第六条对假币的认定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案例1:真伪拼凑货币行为的定性

核心争议: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货币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法释〔2010〕14号第二条)

案例2:以停止流通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

核心争议: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法释〔2010〕14号第五条)

四、证据审查要点

(一)主体证据审查

  • 证明行为人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等
  • 证明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材料(如涉及监委管辖)

(二)客观方面证据审查

  • 涉案假币的物证及鉴定意见
  • 假币总面额、币量的清点记录
  • 证明利用职务便利的相关证据(岗位说明书、业务流程记录等)
  • 交易记录、监控录像等

(三)主观方面证据审查

  • 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或换取的供述
  • 行为人具备识别假币能力的证据(职业培训记录等)

五、辩护要点

1. 主体身份认定

  • 是否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 是否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涉及管辖问题)

2. 假币数额与币量认定

  • 总面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 币量的清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错误计算

3. 情节轻重认定

  • 是否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 是否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 "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 如未利用职务便利,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六、罪名辨析

本罪 vs. 伪造货币罪

本罪 vs. 变造货币罪

七、关联

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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