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 主体:一般主体 ▸ 构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 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实务要点:认定以被窝藏、包庇的人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不要求其已经到案或者已有生效裁判。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为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管辖和立案标准适用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窝藏包庇罪
一、基本构成
▸ 法条: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 主体: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故意,要求明知对象是犯罪的人。 ▸ 客观方面: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定义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实务要点
认定以被窝藏、包庇的人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不要求其已经到案或者已有生效裁判。
四、辩护要点
- 主体身份、职责来源和受委托履职问题,参见: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结果犯、情节犯应围绕损失、后果、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相关共犯罪名存在边界时,应优先比较具体罪名的特别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