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396条第1款 ▸ 保护法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 ▸ 构成: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 ▸ 量刑:3年以下/数额巨大(3-7年) ▸ 关键问题:单位行为vs个人行为、国家出资企业案件认定、共犯认定、集体私分范围 ▸ 辩护要点:①是否属于单位行为 ②私分范围 ③数额标准 ④与贪污罪区分 ▸ 典型案例要旨:张某康、夏某案(采取截留套取资金等进行私分发放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徐某杆案(非单位人员与单位共同实施私分国有资产可成立共犯)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为1999年形成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办理现案,应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 ▸ 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客体: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制度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定义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核心判断标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一般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情形

  • 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 在企业内部一定程度公开
  • 企业不同层面的多数人员获得利益的

一般认定为贪污罪的情形

  • 少数人共同实施,企业其他人员不知情或者不知实情
  • 分取利益范围以参与决策、具体实施贪污行为以及为贪污行为提供帮助等少数某一层面的人员(如企业管理层)为限的
  • 部分共同贪污犯罪人未分取赃物或者将赃物交给共同犯罪人之外的个别其他人的,不影响贪污罪的认定
2. 国家出资企业案件中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 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 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具体适用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 行为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而不仅仅是行为人本人是否持有股份
  • 持股比例:鉴于实践中持股情况较为复杂,通常的做法都是管理层持大股,很难确定一个可行的数量标准在持股比例上划硬性杠杠。仅作定性规定,不作量化规定,明确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对于数额比例明显极端的个案的处理,则留待司法实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 职工集体持股: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里的职工是指改制企业中的职工,行为人将改制当中隐匿的财产通过再次股权分配处分给改制后企业职工的,则属于赃物的处分问题,不能理解为职工集体持股
3. 集体私分的范围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最本质的特征。

  • 不能仅根据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人数多少来区分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范围是单位的所有人或大多数人,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 但不能机械地将此处的"单位"理解为本单位的全体或者大多数职工,也可以是一个单位内部某一层次的所有人或者大多数
  • 只要其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特征,即使私分的范围是单位全体职工中的相对少数人,亦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

  • 单位领导集体作出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违反国家规定给本单位集体或者一定层次以上的领导管理层"发奖金""发红包",与共同贪污犯罪在犯意的形成、行为特征上有明显不同
  • 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单位少数人暗中非法占有公款的贪污行为也有区别
  • 决策者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高检发释字〔1999〕2号):

  •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罚金刑

  •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 明确了国有公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
  • 明确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分界限

2.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核心争议:采取截留套取资金等进行私分发放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要旨

1. 在单位没有经营效益甚至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变卖分配国有财产等严重违背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妨害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2. 单位将无权自主支配、分配的钱款通过巧立名目、违规做账等手段从财务账上支出,或者将应依法上缴财务入账的正常或者非正常收入予以截留,编造各种栏目进行私分发放等,严重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的

  • 私分国有资产行为首先是一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 不宜将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等乱发、复发奖金、福利的财经违纪行为一概认定为集体私分行为,以避免刑事打击面过大
  • 具体判断方面,可参照单位经营利润情况、单位对所分资产是否具有自主支配、分配权等情况综合分析
  • 对于在单位财力状况允许的范围内以及将单位具有一定自主支配权的钱款违反规定分配给单位成员,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私分行为
  • 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私分国家资产行为:

本案认定:张、夏二人违反了国家财政经费必须专项使用的规定,虚构用途套取专项经费后以福利、奖金等名义予以集体私分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形,认定为变相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核心争议:非单位人员与单位共同实施了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

  • 特定的主体要素作为违法要素并不是成立共犯不可欠缺的构成要件要素
  • 非特定的主体不能单独成为特定主体的正犯,但若是和特定的主体一起,就可共同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因而可以成立特定主体所犯之罪的共犯
  • 但当特定主体要素是作为责任要素时,则不可缺失
  • 私分国有资产罪仅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主体构成
  • 监测站系适格单位主体,应当认定监测站为实行犯,且系主犯
  • 自然人陈某晖系非适格自然人主体,其为监测站顺利私分国有资产提供了重要帮助,起到了次要作用,故与监测站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共同犯罪,但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核心争议:在一定规模、一定层次以上的多人范围内集体私分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裁判要旨

  •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最本质的特征
  • 不能仅根据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人数多少来区分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范围是单位的所有人或大多数人,但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本单位的全体或者大多数职工
  • 也可以是一个单位内部某一层次的所有人或者大多数
  • 只要其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特征,即使私分的范围是单位全体职工中的相对少数人,亦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争议:国有单位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国有单位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四、辩护要点

1. 单位行为辩护

  • 是否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 是否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
  • 是否在企业内部一定程度公开

2. 私分范围辩护

  • 私分范围是否属于"单位的所有人或大多数人"
  • 是否仅局限于少数管理层

3. 数额辩护

  • 累计数额是否达到10万元

4. 与贪污罪区分辩护

  • 是否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单位行为、集体私分、一定程度公开)
  • 是否属于少数人的暗中非法占有

5. 国家出资企业改制案件辩护

  • 改制过程中隐匿财产的处理
  • 职工集体持股与管理/少数职工持股的区分

五、相关罪名辨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 vs. 贪污罪

六、关联

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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