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 主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构成: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 ▸ 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实务要点: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的,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为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管辖和立案标准适用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环境监管失职罪
一、基本构成
▸ 法条: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 主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过失,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 ▸ 客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
定义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实务要点
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的,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辩护要点
- 主体身份、职责来源和受委托履职问题,参见: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结果犯、情节犯应围绕损失、后果、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相关共犯罪名存在边界时,应优先比较具体罪名的特别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