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 主体: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构成: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 ▸ 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实务要点:重点审查明知、放行行为和职务权限。与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同属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为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管辖和立案标准适用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

一、基本构成

法条: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 主体: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故意,要求明知对象系偷越国边境人员。 ▸ 客观方面: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

定义

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是指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实务要点

重点审查明知、放行行为和职务权限。与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同属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

四、辩护要点

  • 主体身份、职责来源和受委托履职问题,参见: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结果犯、情节犯应围绕损失、后果、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相关共犯罪名存在边界时,应优先比较具体罪名的特别构成要件。

五、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