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308条之一第2款 ▸ 保护法益: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秘密性和司法秩序 ▸ 构成:一般主体+公开披露或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 ▸ 量刑:情节严重(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关键司法解释:无专门司法解释 ▸ 辩护要点:①"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认定 ②"公开披露、报道"的认定 ③情节严重标准 ▸ 罪名辨析:与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体不同、行为方式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无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秘密性和司法秩序 ▸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其中在国有媒体单位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 客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
定义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
指公开以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商业秘密造成损害,以及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
- 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
- 个人隐私
- 商业秘密本身
- 其他与案件有关不宜为诉讼参与人以外人员知悉的信息
- 诉讼参与人在参加庭审时发表言论的具体内容
- 被性侵犯的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都属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2. "公开披露、报道"
指通过媒体、网络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量刑标准
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四、辩护要点
1. "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认定
- 披露、报道的信息是否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 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如涉及,可能转化为泄露国家秘密罪)
2. "公开披露、报道"的认定
- 是否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播
- 是否属于媒体、网络等公开报道行为
3. 情节严重标准
- 是否造成信息公开传播
- 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是否对当事人隐私权、商业秘密或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