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308条之一第1款 ▸ 保护法益: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秘密性和司法秩序 ▸ 构成: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 ▸ 量刑:造成严重后果(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关键司法解释:无专门司法解释 ▸ 辩护要点:①主体身份认定 ②"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认定 ③泄露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 ▸ 罪名辨析:与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体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无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秘密性和司法秩序 ▸ 主体: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 客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定义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
指公开以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商业秘密造成损害,以及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
- 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
- 个人隐私
- 商业秘密本身
- 其他与案件有关不宜为诉讼参与人以外人员知悉的信息,如案件事实的细节
- 诉讼参与人在参加庭审时发表言论的具体内容
- 被性侵犯的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都属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2. "泄露"
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不应当知悉有关案件信息的人员知悉有关案件信息的,即属于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3. 转化定罪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如果泄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则不再以本罪定罪,而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四、辩护要点
1. 主体身份认定
- 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 是否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涉及管辖问题)
2. "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认定
- 泄露的信息是否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 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如涉及,应转化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 泄露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
- 是否造成信息公开传播
- 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五、相关罪名辨析
本罪 vs.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本罪 vs.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如果泄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应依照刑法第398条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 如果泄露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属于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应以本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