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308条之一第1款 ▸ 保护法益: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秘密性和司法秩序 ▸ 构成: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 ▸ 量刑:造成严重后果(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关键司法解释:无专门司法解释 ▸ 辩护要点:①主体身份认定 ②"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认定 ③泄露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 ▸ 罪名辨析:与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体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无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秘密性和司法秩序 ▸ 主体: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 客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定义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

指公开以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商业秘密造成损害,以及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

  • 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
  • 个人隐私
  • 商业秘密本身
  • 其他与案件有关不宜为诉讼参与人以外人员知悉的信息,如案件事实的细节
  • 诉讼参与人在参加庭审时发表言论的具体内容
  • 被性侵犯的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都属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2. "泄露"

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不应当知悉有关案件信息的人员知悉有关案件信息的,即属于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3. 转化定罪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如果泄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则不再以本罪定罪,而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四、辩护要点

1. 主体身份认定

  • 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 是否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涉及管辖问题)

2. "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认定

  • 泄露的信息是否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 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如涉及,应转化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3. 泄露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

  • 是否造成信息公开传播
  • 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五、相关罪名辨析

本罪 vs.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本罪 vs.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如果泄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应依照刑法第398条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 如果泄露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属于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六、关联

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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