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 主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构成: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实务要点:审查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环节中的职务权限、徇私动机和国家税收损失。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为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管辖和立案标准适用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一、基本构成
▸ 法条: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 主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徇私舞弊因素。 ▸ 客观方面: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定义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量刑标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实务要点
审查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环节中的职务权限、徇私动机和国家税收损失。
四、辩护要点
- 主体身份、职责来源和受委托履职问题,参见: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结果犯、情节犯应围绕损失、后果、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相关共犯罪名存在边界时,应优先比较具体罪名的特别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