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
他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和性羞耻心。强制猥亵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强制侮辱对象仍为妇女;未满14周岁的儿童作为猥亵对象时,另按猥亵儿童罪评价。
构成要件
客体:他人的性自主决定权和性羞耻心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
- 暴力:殴打、伤害等危及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他人不能反抗
- 胁迫: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使他人不敢反抗(可针对第三人、言语或动作、当下或未来威胁)
- 其他方法:灌酒、下药、趁人昏迷病重等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抗拒
- 猥亵行为:与性相关的行为(如强行抠摸他人生殖器、捏摸妇女乳房等),一般要求与他人有身体接触
- 侮辱行为:与性活动相关、损害妇女性羞耻心和人格尊严的举动(如强迫妇女裸体、用性色彩语言辱骂调戏、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等)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男性一般为正犯,女性可作为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猥亵行为须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目的(不含奸淫目的,否则属强奸罪可能未遂);侮辱行为须与性活动相关、损害妇女性羞耻心和人格尊严。侮辱妇女非出于性动机的,可能构成侮辱罪
量刑标准
- 基本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加重犯: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之,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其他恶劣情节"参考标准:
- 猥亵、侮辱3人以上
- 3次以上猥亵、侮辱他人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可参照《性侵害意见》第25条从重处罚情节(如造成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
- 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无须像猥亵儿童罪需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但仍应保持谦抑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5月24日印发,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10月23日;已被2023年意见同时废止,旧案适用时保留核验入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公共场所当众"与"情节恶劣"
裁判要旨: 1.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细节描述符合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无证据支持,全案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认定案件事实 2. 奸淫幼女具有《性侵害意见》第25条多项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4项相当的,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3. 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只要有多人在场,即使未实际看到,也应认定"公共场所当众"
案例2:潘德峰强制猥亵案——男性未成年人同样受保护
案情摘要:教师利用身份向3名16岁男学生施压灌酒,乘其睡觉之际猥亵。
典型意义:《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男性未成年人同样受保护,凡违背他人意志实施强制猥亵均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偷拍被害人洗澡视频后以发布视频相要挟,威逼拍摄隐私视频,并以淫秽语言骚扰、发送生殖器照片,构成强制侮辱罪。利用网络以揭发隐私相威胁索取裸照,强制性强且侮辱程度高的,应认定强制侮辱罪。
案例4:刘某某强奸、冯某某强制猥亵案——同案不同罪
裁判要旨:同案中行为人以奸淫目的实施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以猥亵目的实施猥亵行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分别定罪。
四、辩护要点
控方证据标准
客观方面证据审查:
- 核心争议点:作案手段是否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
- 言词证据:审查犯罪动机、主观故意,被害人陷入不敢/不能/不知反抗境地的过程
- 物证书证:提取犯罪工具、身体接触证据
- 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审查来源和完整性,分析与危害行为的关联性
加重情节证据审查:
- "聚众":需审查聚众犯意的发起、组织和实施过程
- "公共场所当众":需结合视频录像、围观群众等多方证据认定
- "其他恶劣情节":除审查多人、多次、伤情等客观显性证据外,还需挖掘被害人心灵创伤、社会影响等隐性证据
证据审查方法:秉承从客观行为到主观方面的认定顺序,善于从社会一般认知审查证据,可积极采纳被害人关于自身被侵害的陈述
辩护攻击要点
1. 强制程度不足:行为强制性弱且侮辱程度低→一般猥亵/侮辱行为,不构成犯罪(偶尔发送淫秽信息、偷窥散布隐私、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等属治安违法) 2. 主观目的区分:猥亵行为须有性刺激/性满足目的,非此目的的亲昵不构成;侮辱行为须与性活动相关,非出于性动机的侮辱可能构成侮辱罪 3. 与强奸未遂区分:关键在于有无奸淫目的。强奸未遂中行为人试图生殖器接触;强制猥亵中通常无此意图 4. 猥亵与亲昵区分:通过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频次,被害人反应,是否被强制,家长是否知情等综合分析
五、相关罪名辨析
强制猥亵罪 vs. 强奸罪
- 吸收关系:强奸过程中猥亵行为被吸收,不另定罪。但猥亵与强奸时间间隔超过生理自然延续,或被害人非同一人的,数罪并罚
- 妇女强行与男子性交:可成立强制猥亵罪
强制侮辱罪 vs. 侮辱罪
- 客观上与性活动相关的侮辱行为(如强行剥光衣裤、性色彩语言辱骂),评价时须注意主客观统一,重视行为人主观目的和动机,避免客观归罪
与其他犯罪竞合
1. 猥亵、侮辱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择一重处 2. 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动机,猥亵侮辱后又伤害/杀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3. 对重伤/死亡只有过失的,成立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想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