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罪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

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构成要件

侮辱罪

客观方面: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

  • 侮辱行为:可以是暴力行为(以强制手段对他人实施有辱人格、名誉的行为,须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语言、文字、图画、行为举止等),既可以是虚构的事实,也可以是客观真实的事实。
  • 公然性: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数人获知侮辱事实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被害人并不一定要在场,只要实施的侮辱行为有受众的对象即可。
  • 情节严重:行为手段恶劣(如于他人红白喜事等重大之日当众泼洒粪便脏水、当众逼迫他人喝尿等),或行为后果严重(如导致他人精神抑郁、久郁成疾,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等)。

主观方面:故意,且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诽谤罪

客观方面:捏造某种虚构的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予以散布,足以破坏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

  • 捏造并散布:仅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没有将所捏造之事实进行散布的行为,则不构成诽谤罪。
  • 对象须为特定自然人: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明确推知具体被害人的,仍可构成。死者不能成为特定对象;侮辱或诽谤英雄烈士的,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
  • 单位不能成为对象:对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的,不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 情节严重:同侮辱罪。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主体:两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量刑标准

  • 基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告诉才处理:一般情况下为亲告罪,由被害人自行告诉。
  • 公诉例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7日)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4年4月22日)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

  • 第3条: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 第5条第1款: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第9条: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郎某、何某诽谤案(检例第137号)——网络诽谤自诉转公诉

裁判要旨: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破坏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追诉职责,作为公诉案件办理。对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被害人已提出自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处理好由自诉向公诉程序的转换。

实务要点

  • 网络诽谤涉及面广、浏览量大,一旦扩散往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害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难,通过自诉很难实现权利救济。
  • 如果网络诽谤犯罪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处理。
  • 自诉人已提起自诉的案件,因同时侵害公共利益需要适用公诉程序办理的,应当依法处理好程序转换:公安机关立案后,可征求自诉人意见撤回起诉,或建议法院裁定终止自诉案件审理。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视频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网络上散布侮辱他人的信息,导致对被害人产生大量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仅侵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按照公诉程序依法追诉。

四、辩护要点

控方证据标准

1. 物证、书证审查
  • 实施侮辱行为的工具(装盛粪便脏水的器具、侮辱性服饰、传单等)调取程序是否合法,现场勘查笔录及清单是否载明。
  • 与诽谤相关的物证、书证是否合法取得,与嫌疑人之间的关联性是否成立。
2. 言词证据审查
  • 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 除重点审查侮辱行为或诽谤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外,还应注重对案件起因的审查。
3.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审查
  • 记载侮辱行为或诽谤行为、结果的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提取、保存规则是否符合规范。
  • 网络犯罪的关联性证据:账号登录信息、登录地址等能证明与嫌疑人关联性的相关证据是否调取到位。
4. 鉴定意见审查
  • 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 被害人精神状况的鉴定(是否导致精神抑郁、久郁成疾等),作为判断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

罪与非罪的出罪路径

  • 侮辱不具有"公然性":点对点的侮辱行为(如电话、微信对特定被害人进行侮辱,无他人在场,不具有为他人所知悉的可能性),因不符合"公然性"不构成侮辱罪。
  • 诽谤无"捏造"行为:仅表达意见而非捏造"事实",不成立诽谤罪;普通网民在不明真相情况下进行的发帖、转帖行为,既未捏造或篡改事实,也不属于明知是捏造而散布,不构成诽谤罪。
  • 对象不特定:侮辱或诽谤对象须为具体确定的特定自然人;死者、单位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 未达情节严重:虽有侮辱或诽谤行为,但未达情节严重,只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

公诉与自诉的边界

  • 侮辱罪、诽谤罪原则上为亲告罪,一般不宜由司法机关强行介入启动公诉。
  • 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参考2013年两高《解释》第3条规定:(1)引发群体性事件;(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 网络侮辱、诽谤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可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五、相关罪名辨析

侮辱罪 vs. 诽谤罪

实务要点:由于被害人死亡等原因无法查清被告人是否实施捏造、虚构事实行为的,不能认定构成诽谤罪,但仍可成立侮辱罪。

侮辱罪 vs. 寻衅滋事罪

  • 客体不同:侮辱罪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寻衅滋事罪侵害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 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中的辱骂可以不针对特定的人。
  • 网络语境:利用信息网络辱骂特定的自然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存在两罪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即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须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必须达到"情节恶劣"且对社会秩序造成现实的破坏。

诽谤罪 vs. 诬告陷害罪

  • 客体不同:诽谤罪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诬告陷害罪侵犯人身自由。
  • 行为方式不同:诽谤罪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布;诬告陷害罪是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
  • 事实内容不同:诽谤罪捏造的事实不一定是犯罪事实;诬告陷害罪捏造的事实须为他人犯罪的事实。

六、关联

  • 关联罪名:寻衅滋事罪(待建页)、诬告陷害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待建页)
  • 关联专题:网络犯罪、名誉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