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33条之一 ▸ 保护法益: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 ▸ 构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严重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 量刑:拘役,并处罚金 ▸ 关键规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法发〔2013〕15号已同时废止 ▸ 辩护要点:①"道路"的认定 ②醉酒标准与血样鉴定 ③驾驶行为的认定 ④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缓刑空间 ▸ 罪名辨析:与交通肇事罪(是否发生事故)/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程度) ▸ 典型案例要旨:谢忠德案(对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如何理解)
危险驾驶罪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 ▸ 主体:一般主体(机动车驾驶人) ▸ 客体: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 ▸ 主观方面:故意(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持故意态度) ▸ 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严重超载超速或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
定义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道路"的认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道路"的认定应当坚持"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标准
- 对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应当认定为"道路"
- 对于封闭的小区内部道路,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不认定为"道路"
- 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公共性"和"通行性"
2. 醉酒驾驶
醉酒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
认定规则:
- 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主要依据
-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 呼气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和2023年意见决定是否立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3. 追逐竞驶
定义: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以竞速为目的,超速行驶、频繁并线、别车等相互追逐的行为。
情节恶劣的认定:
- 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
- 在交通高峰期或者人流密集区域追逐竞驶的
- 多次追逐竞驶的
- 追逐竞驶时超速行驶幅度较大的
-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量刑标准
醉驾从重处理情形(2023年意见第十条):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 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 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或者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 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 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 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 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 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现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时效提示:2023年12月13日印发,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重要规定:
- 明确认定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 明确"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单位、小区、校园等内部路段以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为判断标准
- 明确醉驾从重、从宽、情节显著轻微、犯罪情节轻微的处理规则
- 明确血液样本提取、封装、送检、鉴定、录音录像和鉴定意见瑕疵排除规则
- 明确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
2. 旧规范保留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该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被2023年《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同时废止。涉及2023年12月28日前行为的旧案,仍应按行为时规范、从旧兼从轻原则和裁判时规范分别核验,不宜直接删除旧规则。
3. 情节显著轻微、犯罪情节轻微与缓刑
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醉驾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处理:
-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
-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 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处理:检察机关可综合驾驶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相对不起诉;法院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
- 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 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谢忠德危险驾驶案(第760号)
核心争议:对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如何理解?
案情简介: 被告人谢忠德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单位内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裁判要旨:
- "道路"的认定应当坚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
- 对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当认定为"道路"
- 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公共性"和"通行性",而非是否属于公路或城市道路
实务意义:
- 明确了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认定标准
- 对于单位内部道路、小区道路等是否属于"道路"的判断提供了指引
四、辩护要点
1. "道路"的认定
- 驾驶地点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
- 是否具有公共性和通行性
- 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2. 醉酒标准与血样鉴定
-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程序的合法性
- 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 是否存在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
- 呼气检测、血样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鉴定意见通知是否符合2023年意见和相关技术规范
- 血液样本提取、封装过程是否全程录音录像;鉴定机构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是否录音录像
- 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存在其他取证瑕疵的,应审查能否补正或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主张排除鉴定意见
3. 驾驶行为的认定
- 是否实际驾驶了机动车
- 驾驶行为与危险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
- 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
4. 情节显著轻微、相对不起诉与缓刑
- 血液酒精含量是否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2023年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形
- 是否属于急救伤病人员、挪车、停车入位、短距离接替驾驶等低危情形
- 是否未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 是否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
- 是否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
- 是否具有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特别是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超过180mg/100ml、是否无证驾驶汽车、是否曾因酒驾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