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 主体: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构成: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 ▸ 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实务要点: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对象企图偷越国边境,以及证件办理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权限。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为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管辖和立案标准适用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一、基本构成
▸ 法条: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 主体: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故意,要求明知对象企图偷越国边境。 ▸ 客观方面: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
定义
办理偷越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三、实务要点
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对象企图偷越国边境,以及证件办理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权限。
四、辩护要点
- 主体身份、职责来源和受委托履职问题,参见: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结果犯、情节犯应围绕损失、后果、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相关共犯罪名存在边界时,应优先比较具体罪名的特别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