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2]18 —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发布信息:2012年12月7日施行,法释〔2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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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1)人员伤亡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伤亡达到前款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经济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经济损失计算的时间范围:"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不予扣除经济损失的情况: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使得公众对政府和机关的公信力下降,影响了地区的社会稳定性。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渎职与其他犯罪竞合的处理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集体研究"形式渎职的处理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追诉期限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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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