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08]3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信息:2008年11月20日发布,法发〔20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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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单位"的范围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组织。

二、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四、评标委员会等组织人员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上述组织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商业贿赂中"财物"的范围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六、收受银行卡的认定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七、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八、"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受贿的定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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