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毒品罪 · 案例卡片】 ▸ 案号:未载明 ▸ 审理法院: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 核心争议: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并未涉及毒品再犯的修改规定,认定李光耀系毒品再犯符合现行刑法规定;毒品再犯已经是独立于累犯制度的一种特殊规定,累犯规定的修改效力不能当然适用于毒品再犯;认定李光耀构成毒品再犯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实务启示:①毒品再犯是独立于累犯制度的特殊规定,二者不存在隶属关系 ②刑法修正案(八)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作出同步修改 ③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不构成累犯,但仍可构成毒品再犯 ▸ 适用法律:刑法第356条

贩卖、运输毒品罪 — 第839号

基本信息

争议焦点

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09年12月,被告人李光耀与同案被告人鲁应和先后两次在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重定河外购得海洛因400克和700克,并由鲁应和雇用同案被告人黄中良探路,二人将海洛因运至云南省砚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贩卖给李光耀联系的买主马步云。

2010年1月,李光耀与鲁应和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重定河外购得海洛因1740克,鲁应和再次雇用黄中良探路,二人将海洛因运至砚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永建镇李林利家。因李林利未联系到买主,李光耀将海洛因带至昆明市贩卖给他人。

2010年2月24日,李光耀与鲁应和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重定河外购得海洛因。次日,鲁应和继续雇用黄中良在前探路,二人将海洛因运至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2月26日,李光耀与李林利商定毒品交易事宜后,李林利安排同案被告人张争到南涧彝族自治县接取海洛因。李光耀与张争见面后,将海洛因放入张争驾驶的车牌号为云L97797的微型车上,由鲁应和所骑车牌号为云SH7991的摩托车在前探路,张争驾驶微型车携带海洛因跟随其后前往砚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当日20时许,三人行至砚南公路洗澡塘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相继抓获,当场从微型车后排座位下查获海洛因1737克。

李光耀前次犯罪:1992年2月1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06年10月20日释放。

裁判要旨

(一)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并未涉及毒品再犯的修改规定,认定被告人李光耀系毒品再犯符合现行刑法规定

累犯和再犯是两个虽有关联却又不同的量刑情节。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对毒品再犯的规定。毒品再犯与累犯存在以下区别:(1)罪质不同:毒品再犯的前罪与后罪仅限于毒品犯罪,累犯的前罪与后罪只需故意犯罪即可;(2)时限不同:毒品再犯的前后罪没有时间限制,而累犯要求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3)后果不同:对于毒品再犯,刑法要求从重处罚,但可以使用缓刑、假释;累犯则不得适用缓刑与假释。

毒品再犯已经是独立于累犯制度的一种特殊规定,二者不存在隶属关系,那种认为毒品再犯是一种特殊累犯的观点,已经与现行刑法立法相违背。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规定的修改,其效力不能当然适用于毒品再犯。

(二)认定被告人李光耀构成毒品再犯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基于更好地使未成年人接受改造、融入社会的考虑,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排除在累犯之外,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也作出与累犯同步的修改。毒品犯罪是当前最严重的犯罪之一,立法机关对毒品再犯未作修改,表明立法者基于对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虑,对毒品再犯从严惩处的态度没有改变。因此,李光耀虽然在未满十八周岁时犯运输毒品罪不能认定为累犯,但不能由此推论得出李光耀也不构成毒品再犯的论断。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实务要点

1. 毒品再犯是独立于累犯制度的特殊规定,二者不存在隶属关系。毒品再犯的前罪与后罪仅限于毒品犯罪,前后罪没有时间限制,从重处罚但可适用缓刑和假释。 2. 刑法修正案(八)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作出同步修改,其效力不能当然适用于毒品再犯。 3.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不构成累犯,但仍可构成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矛盾,体现了对毒品再犯从严惩处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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