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 案例卡片】 ▸ 案号:未载明 ▸ 审理法院: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一审)、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核心争议: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行为的定性 ▸ 裁判要旨:利用透视扑克牌和隐形眼镜控制赌博输赢的行为属于赌博型诈骗犯罪(诈赌),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圈套型赌博与赌博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欺诈行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 实务启示:①利用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的行为属于赌博型诈骗,而非圈套型赌博 ②圈套型赌博中欺诈仅为诱骗参赌手段,输赢主要靠运气和技术;赌博型诈骗中欺诈支配控制输赢结果 ③不能简单机械套用相关资料《批复》,应根据欺诈行为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定性 ▸ 适用法律:刑法第266条、第77条第1款、第69条、第52条、第53条

诈骗罪 — 第837号

基本信息

争议焦点

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行为的定性?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0年12月,被告人史兴其购得用于赌博作假的透视扑克牌及隐形眼镜,预谋在赌博中使用。12月29日下午,史兴其趁在某县某镇车桂华庭21-3-101室许霞家中赌博的机会,将作假用的透视扑克牌放于许霞家中。次日晚9时许,史兴其又到许霞家中,用该透视扑克牌与张学松、陈平、曹小林一起以打"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晚上11时许,唐鸣到了赌博现场,曹小林离开,由唐鸣、李荣建参与赌博,史兴其在赌博过程中继续佩戴隐形眼镜。至赌博结束,史兴其共赢得现金48000元,其中20000元出借给唐鸣。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根据欺诈行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将利用赌博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分为圈套型赌博犯罪和赌博型诈骗犯罪。

圈套型赌博犯罪,是指通过采用设置圈套的方式诱骗他人参赌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在于通过赌博进行营利,虽然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采用了一些欺诈的行为,但是该欺诈行为是为了诱骗他人参赌,保证赌博的顺利进行而实施的,赌博的输赢主要还是靠行为人掌握的娴熟的赌博技巧,并且依靠一定偶然性来完成的,行为人并不必然控制赌博输赢。对于此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赌博型诈骗犯罪又称"诈赌"犯罪,其与圈套型赌博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也采用了欺诈的手段,但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在赌博型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上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弄虚作假,支配、控制赌局的输赢,单方面确定赌博胜败的结果,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误认为自己运气不佳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此种行为属于以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实质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史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购买了诈赌所用的透视扑克牌和特制隐形眼镜,并提前将扑克牌放入赌博的场所。在赌博过程中,史兴其佩戴特制隐形眼镜,能够看到其他人手中的扑克牌和桌面上的扑克牌的点数,并根据牌的点数大小决定是否加注,其采用欺诈的手段已经掌控了赌局输赢的结果,被害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愿赌服输",而"自愿"按照赌博规则将钱财交与史兴其。因此,史兴其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赌博型诈骗犯罪,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实务要点

1. 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如透视扑克牌、隐形眼镜等)控制赌博输赢的行为,属于赌博型诈骗犯罪(诈赌),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非赌博罪。 2. 圈套型赌博与赌博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欺诈行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欺诈仅为诱骗参赌手段、输赢主要靠运气的为赌博罪;欺诈支配控制输赢结果的为诈骗罪。 3. 不能简单机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资料和《批复》,应当根据欺诈行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定性。

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