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 案例卡片】 ▸ 案号:未载明 ▸ 审理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核心争议: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多于被告人供述时,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 裁判要旨: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应先审查证据能力,再比较证明力;若被害人陈述及时、合理并有其他证据印证,而被告人供述反复且罪轻辩解缺乏印证,可以采信被害人陈述认定盗窃数额 ▸ 实务启示:①被害人陈述少于被告人供述时一般从低认定 ②被害人陈述多于被告人供述时,证明力相当才从低认定 ③被告人“全部认罪但数额从轻”的辩解仍需结合供述变化和外部印证审查 ▸ 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盗窃罪 — 第848号
基本信息
争议焦点
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尤其是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多于被告人供述时,如何认定盗窃数额。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姜青松在厦门市集美区、湖里区、思明区,采取撬锁或者溜门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14次,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1649元。姜青松2006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本案系累犯。
本案争议集中在第二起和第八起盗窃事实:
1. 第二起中,被害人陈华陈述其铁皮柜内13000元现金和一台海尔W18型笔记本电脑被盗,现金放在包内,铁皮柜锁被撬。姜青松辩称只盗窃电脑一台和现金3000元。 2. 第八起中,被害人肖方权陈述其606室内一台组装电脑和2000元现金被盗,后补充提交电脑配置清单;同日王世贵陈述601室一台组装电脑被盗。姜青松辩称其在606室只盗窃电脑一台,没有盗窃2000元现金。
公安机关在相关现场提取到姜青松指纹。陈华被盗现场有黑色皮包被打开的情况;肖方权第二次陈述时补充提交了被盗电脑配置清单。两名被害人均系案发当日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并陈述被盗事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认为,姜青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1649元,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姜青松关于第二起、第八起被盗财物少于被害人陈述的辩解不予采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姜青松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姜青松以一审认定第二起、第八起盗窃财物数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 被害人陈述少于被告人供述时,一般从低认定
盗窃案件中,被盗财物事实通常可由依法提取的被盗财物、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销赃相关人员供述或证言证明。若实际提取到被盗财物,可以直接据以认定;但流窜盗窃、多次盗窃案件中,赃款赃物往往已被挥霍或变卖,实践中常需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认定。
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少于被告人供述的,一般应根据被害人陈述从低认定盗窃数额。理由在于,被害人通常不会隐瞒、缩小自身财产损失;并且被害人陈述本身体现其权利主张,对被害人未提出权利主张的部分,即使被告人供述盗窃,也难以明确认定盗窃行为侵害了被害人对财物占有的法益。
2. 被害人陈述多于被告人供述时,不能机械从低
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多于被告人供述的,若本证、反证证明力相当,被盗财物难以查清,应依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但是,如果通过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并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应当采信被害人陈述并排除被告人供述的,则应依据被害人陈述认定盗窃数额。
审查顺序上,应先审查证据能力,再判断证明力。证明力层面应重点判断陈述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是否与其他证据及已认定事实相符,是否明显违反事理。
3. 本案应采信被害人陈述认定数额
本案中,两名被害人均于案发当日报警并陈述被盗事实,陈述时间及时。陈华陈述现金放在包内被盗,与现场发现黑色包被打开的情况相互印证;肖方权陈述电脑被盗,并补充提交电脑配置清单。两名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也符合各自职业背景和生活经验,且与姜青松素不相识,不存在诬告陷害的明显动机。
相较之下,姜青松供述反复:先否认全部入室盗窃事实,在指纹鉴定等客观证据面前才部分认罪,后又在被告知认罪案件可酌情从轻处罚后当庭承认14起盗窃,但对第二起、第八起提出罪轻辩解。其关于少盗现金的辩解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并与较强证明力的被害人陈述矛盾,存在虚假可能,故不予采信。
适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实务要点
1. 盗窃数额争议不能只看“谁说得少”,而要先区分被害人陈述少于还是多于被告人供述。 2. 被害人陈述少于被告人供述的,通常按被害人陈述从低认定,避免把没有权利主张的财物纳入犯罪数额。 3. 被害人陈述多于被告人供述的,只有在证据证明力相当且事实难以查清时,才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 4. 被害人陈述是否可信,应审查报案和陈述时间、细节稳定性、职业背景与生活经验、是否有物证书证印证、是否存在诬告动机。 5. 被告人当庭认罪但提出数额从轻辩解的,应结合其庭前供述变化、认罪动机、客观证据压力以及辩解是否有外部印证综合判断。
读取复查摘要
- 关键信息:被告人姜青松;法院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盗窃时间为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盗窃14次,价值31649元;争议为第二起陈华被盗13000元现金和笔记本电脑、第八起肖方权被盗组装电脑和2000元现金;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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