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 案例卡片】 ▸ 案号:(2010)德刑初字第292号 ▸ 审理法院: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核心争议:轮奸幼女能否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多种量刑情节如何规范计算;发回重审能否加重处罚 ▸ 裁判要旨:轮奸幼女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轮奸加重处罚和第二款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多种量刑情节应按量刑步骤规范调节;有检察机关抗诉的,发回重审后不存在单纯上诉不加刑限制 ▸ 实务启示:①轮奸与幼女对象不是重复评价;②先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再按总则情节及其他情节调节;③审查发回重审加重处罚时,先看是否存在有效抗诉或自诉人上诉 ▸ 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强奸罪 — 第843号

基本信息

争议焦点

1. 对轮奸幼女的行为,能否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 2. 对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应当如何规范量刑。 3. 一审判决因程序违法等原因被撤销、发回重审时,能否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0年3月1日晚,被告人王鑫、刘通、任某、马某、曾某将被害人曲某(时年13周岁)带至吉林省德惠市二道街百姓招待所,不顾曲某反抗,轮流对其进行奸淫。

另查明,王鑫、刘通等人还单独或者结伙实施故意伤害他人、寻衅滋事、抢劫他人财物等犯罪行为。

德惠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鑫、刘通、马某、曾某、任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轮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原一审判处王鑫强奸罪有期徒刑十年,刘通强奸罪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曾某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抢劫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一审宣判后,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被害人曲某系幼女,原审未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王鑫、刘通、曾某、任某、马某轮奸情节恶劣,量刑畸轻;原审认定王鑫立功但立功材料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程序违法。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五名被告人轮流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重审改判王鑫强奸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刘通强奸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曾某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抢劫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百元。后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一)轮奸幼女应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轮奸是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反映的是行为方式、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触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法定刑升格。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则是基于犯罪对象和对幼女特殊保护的要求。二者评价角度不同,同时适用并非重复评价,而是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若轮奸幼女只适用轮奸加重条款,不适用奸淫幼女从重条款,将导致轮奸幼女与轮奸妇女承担同等刑罚,不能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

(二)多种量刑情节应按步骤规范调节基准刑

对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应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确定宣告刑。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一般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责任能力、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刑法总则情节,应先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再适用其他情节。

本案中,曾某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又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量刑时应先处理未成年人、立功等从宽情节,再处理奸淫幼女从重情节。其重审后强奸罪刑期由三年三个月调整为三年八个月,较原审稍重,但更符合量刑规范化要求。

(三)发回重审能否加重处罚,应先看是否存在有效抗诉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下,单纯由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和发回重审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原案同时指出,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进一步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限制。

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发回重审,因此不属于单纯被告人上诉或者无抗诉发回重审后加重处罚的情形。

适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奸淫幼女从重处罚;二人以上轮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
  •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上诉不加刑及抗诉例外)

实务要点

1. 轮奸幼女案件中,辩护重点不宜简单主张“轮奸已经加重,幼女不再从重”,而应转向是否明知幼女年龄、是否成立轮奸共同故意、各行为人参与程度和未成年人/立功等从宽情节。 2. 多项量刑情节并存时,应制作量刑计算表,区分法定刑升格事实、基准刑事实、总则从宽情节和其他从重从轻情节。 3. 被告人犯数罪的,不能在个罪量刑时又以“犯有其他罪行”为由酌情从重;数罪并罚规则本身已经包含对数罪的否定评价。 4. 发回重审后加重处罚的程序抗辩,应先核对一审后是否有有效抗诉、自诉人上诉,以及是否存在新的犯罪事实和补充起诉。

读取复查摘要

  • 关键信息:案名为王鑫等强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案;被害人曲某时年13周岁;案发时间2010年3月1日晚;地点为吉林省德惠市二道街百姓招待所;原一审案号为(2010)德刑初字第292号。
  • 裁判结果核对:原一审王鑫强奸罪十年、刘通强奸罪十年四个月、曾某强奸罪三年三个月并与抢劫罪数罪并罚执行三年六个月;重审后王鑫强奸罪十一年六个月、刘通强奸罪十二年八个月、曾某强奸罪三年八个月并与抢劫罪数罪并罚执行四年。
  • 完整性评估:基本案情、裁判结果、抗诉理由、三个主要问题和裁判理由完整;除原一审案号外,裁判日期原文未载明。

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