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 案例卡片】 ▸ 案号:未载明 ▸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核心争议:公安机关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真实年龄 ▸ 裁判要旨:被告人年龄证据应穷尽调查并综合审查;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变更原始户籍登记且不能提供合法依据、原始档案的,变更后的户籍信息存在重大瑕疵,不能机械采信;无法准确查明出生日期时,应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责任年龄阶段 ▸ 实务启示:①年龄事实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 ②户籍登记原则优先但不是绝对 ③原始书证优先于事后证明 ④言词证据需与书证、鉴定等相互印证 ⑤穷尽调查后仍不能查清的,适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 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诈骗罪 — 第851号

基本信息

争议焦点

1. 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应当把握哪些基本原则。 2. 公安机关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真实年龄。

法院认定的事实

乔某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198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4月17日被逮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乔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2007年8月至10月间,乔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方仕通”手机市场,向4名商户谎称为其代卖手机,骗得手机140部,总价值58700元。

一审中,乔某对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乔某与商户之间有租赁合同并结算过部分手机货款,属于委托代理民事法律关系,不是诈骗;乔某自愿认罪,其亲属向被害人退赔,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乔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乔某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部分犯罪数额缺乏证据佐证、不能认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能积极退赔,系初犯、偶犯,对其可以减轻处罚。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乔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乔某上诉称其实施全部犯罪时均未成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依辩方申请并依职权调取了学籍卡、村委会证明、派出所户籍变更信息和情况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虽不能确定乔某出生于1989年12月11日,但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其实施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属于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处于减轻责任年龄阶段。二审撤销一审定罪量刑部分,改判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裁判要旨

1. 年龄证据应穷尽调查并综合审查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既是重要定罪依据,也是关键量刑情节,必须依法查明。司法实践中,年龄证据可能存在瑕疵或者与其他证据矛盾。具体审判中,应尽可能穷尽调查手段,结合全部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年龄证据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书证,如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卫生防疫档案、学籍档案等;第二类是鉴定意见,主要是骨龄鉴定;第三类是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2. 年龄证据审查的一般原则

1. 穷尽原则:通过补充侦查、协查、实地走访、骨龄鉴定等方式,最大限度查明真实年龄。 2. 公文性书证优先原则:户籍信息、出生证明、学籍信息等公文性书证通常证明力较强;但出生证明、原始学籍、防疫档案等能够合理解释并相互印证的,可优先于存在瑕疵的户籍登记。 3. 原始书证优先原则:案发前形成、直接来源于客观事实的原始书证证明力较强;事后根据记忆形成的证明材料,本质上接近证人证言,证明力较低。 4. 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判断原则:言词证据原则上不能单独推翻户籍登记,但若与书证、鉴定等相互印证并对户籍登记形成合理质疑,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5.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推定其未达到相应责任年龄;证据足以证明已达到责任年龄但无法准确查明出生日期的,应认定其达到责任年龄。

3. 本案不能机械采信变更后的户籍登记

本案存在三个可能出生日期:一是乔某母亲所称、乔某小学入学登记卡及公安机关原始户籍底档一致记载的1989年12月11日;二是现户籍登记的1989年9月19日;三是初中入学登记卡记载的1989年10月18日。

原则上,在各类证据存在矛盾时应以现户籍登记日期为准。但本案户籍登记存在重大瑕疵:2005年派出所将乔某原名乔小某变更为乔某,同时将出生日期由1989年12月11日变更为1989年9月19日,但未说明变更原因;当地公安机关无法提供变更年龄的合法依据、原始档案资料,也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同时,原始户籍底档记载的出生日期现已作废,且与中学入学登记卡存在冲突;小学和中学入学登记卡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中学登记日期又与乔某供述、乔母证言存在冲突。二审法院在穷尽调查手段后,因接生人员已去世、无医疗防疫记录、村委会无当年报登年龄原始记录等,仍无法准确判断乔某出生日期。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乔某实施全部犯罪时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但属于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并据此改判。

适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刑事责任年龄及未成年人从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实务要点

1. 年龄争议不能停留在“户籍登记为准”,应审查户籍登记形成、变更的合法性和原始依据。 2. 公安机关变更出生日期,应能提供申请、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审批表、调查材料等依据;无法说明的,变更后户籍信息证明力会被削弱。 3. 学籍档案、出生证明、防疫档案等案发前形成的原始书证,是年龄争议中的关键证据。 4. 村委会、亲属证言等材料如无原始记录支撑,证明力较低,但可与其他证据相互补强。 5. 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但不能准确证明其是否已满18周岁,应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并适用从宽规则。

读取复查摘要

  • 关键信息:被告人乔某;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1989年9月19日;2007年8月至10月骗得手机140部,价值58700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罚金三千元;二审根据年龄证据瑕疵认定乔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 完整性评估:基本案情、二审补充证据、主要问题、裁判理由和审编信息完整;案号和裁判日期原文未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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