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 · 案例卡片】 ▸ 案号:未载明 ▸ 审理法院: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一审)、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核心争议:一审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提供对定罪有重大影响新证据的,二审不得直接改判有罪 ▸ 裁判要旨:一审无罪后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涉及无罪改有罪,应当发回重审,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应当具备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两项特征 ▸ 实务启示:①一审宣告无罪后二审出现新证据涉及无罪改有罪的,应当发回重审而非直接改判 ②二审新证据应具备证明原判事实确有错误且影响定罪量刑两项特征 ③新证据有利于被告人且无异议的,原则上可以二审直接改判 ▸ 适用法律: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62条第3项、第189条第3项
强奸罪 — 第833号
基本信息
争议焦点
一审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提供对定罪具有重大影响新证据的,二审能否直接改判?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0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邱垂江在潮州市金丰大酒店七楼A09包厢与人唱歌喝酒。其间,邱垂江把包厢服务员万某叫至包厢厕所内,将被害人万某强奸,并致万某轻微伤。一审期间,万某改变陈述,称其系与邱垂江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以书面形式请求不处罚邱垂江。一审法院因关键证据万某的陈述发生改变,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万某改变陈述系受胁迫或者收买所为,认定邱垂江强奸万某的证据不足,宣告邱垂江无罪。
二审期间,公安机关以万某涉嫌犯包庇罪为由立案侦查并抓获万某。检察机关提交了新证据——万某被抓获后所作的讯问笔录,万某供称案发当晚邱垂江在包厢厕所内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邱垂江的亲属邱俊杰给其9000元现金,让其更改报案时的陈述。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以强奸罪判处邱垂江有期徒刑五年。邱垂江上诉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一)本案一审宣告无罪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第一次审理时,因关键证据被害人万某的陈述改变,检察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万某改变陈述系因受胁迫或者被收买所为,不能排除万某系自愿与邱垂江发生性关系的可能,依法宣告邱垂江无罪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的关于万某因被收买而改变陈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
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特征应当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特征一致,即不但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而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本案中万某关于其接受邱俊杰的现金后改变报案时陈述的证据,在一审期间未出现,但足以改变一审裁判,且影响对被告人邱垂江的定罪量刑,应当视为二审期间出现的新证据。
(三)二审出现新证据情况下直接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形
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新证据有利于被告人,且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原则上应当直接改判;2.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涉及无罪改有罪、轻罪改重罪,应当发回重审,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对认定被告人邱垂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重大影响,且邱垂江对此提出异议,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而不宜直接改判。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实务要点
1. 一审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涉及无罪改有罪的,应当发回重审而非直接改判,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如果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采纳新证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则实际意味着被告人丧失了就有罪判决进行上诉救济的机会。 2. 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特征应当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特征一致,即不但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而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3. 二审出现新证据时,新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上可以直接改判;涉及无罪改有罪、轻罪改重罪的,应当发回重审。
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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