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 知识卡片】 ▸ 主题: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漏罪并罚、死缓考验期间起算 ▸ 典型案例:第775号陈黎明故意伤害案 ▸ 核心规则:死缓期间因漏罪接受审判,并在原死缓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的,仍可能认定为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应结合原生效裁判、并罚裁判和故意犯罪时间判断 ▸ 辩护要点:审查死缓裁判生效与核准时间、漏罪并罚是否重新确定死缓期间、新罪发生时主观明知与客观期间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一、制度概述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直接关系到是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实务难点在于:行为人因漏罪被重新并罚后,新裁判是否改变原死缓考验期间,以及新罪是否仍属于死缓期间内的故意犯罪。
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例:陈黎明故意伤害案(第775号)
- 核心问题:死缓犯因漏罪接受审判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是否属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
- 案情摘要:陈黎明先因强奸等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又因漏罪接受审判并被并罚。在相关期间内,陈黎明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案件争议在于,该行为是否发生于死缓执行期间。
- 裁判要旨:漏罪并罚裁判并不当然否定原死缓裁判已经发生的效力。若行为人实施新故意犯罪时,仍处于原死缓考验期间且主观上明知该状态,可以认定为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实务要点
1. 先确定原死缓裁判效力:原核准死缓裁判何时生效、何时交付执行,是判断期间的基础。 2. 再审查漏罪并罚影响:因漏罪重新并罚,不当然重新起算或否定原死缓期间。 3. 关注新罪发生时间:新故意犯罪是否发生在原死缓考验期间内,是定性的关键事实。 4. 审查主观明知: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处于死缓执行状态,对认定“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四、辩护要点
- 核对判决书、裁定书、核准裁定、送达回证、执行通知等时间节点。
- 论证漏罪并罚裁判是否导致期间认定存在合理疑问。
- 对新罪性质、故意程度、伤害后果和行为发生时间逐项审查。
- 在事实或期间不清时,主张不宜适用最严厉的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