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20条 ▸ 制度概述: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 适用条件:存在不法侵害、侵害正在进行、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具有防卫意图、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适用特殊防卫。 ▸ 实务要点:应从防卫人所处情境动态评价,不能简单以事后损害结果倒推;对突发、急迫、力量悬殊的侵害,应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 ▸ 关联罪名: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

正当防卫

一、制度概述

正当防卫不是单一罪名下的出罪事由,而是跨罪名适用的刑法总论规则。办理人身侵害类案件时,不能只看伤亡结果,而应回到防卫人当时面对的不法侵害、紧迫状态、可选择手段和双方力量对比。

二、成立条件

1. 起因条件:存在正在发生或现实迫近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不局限于暴力侵害,也包括针对财产、住宅权、人身自由等权益的侵害。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判断是否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实质脱离现场、是否仍有继续攻击或再次攻击可能。 3.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应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 主观条件:行为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图。 5. 限度条件:一般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防卫不适用防卫过当规则。

三、实务判断规则

动态评价

认定防卫不能站在事后冷静旁观者角度,仅比较双方伤情或最终结果。应结合案发全过程、现场紧迫性、双方人数和工具、侵害持续状态、逃避可能性等因素,设身处地评价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

突发侵害中,防卫人通常处于仓促、紧张状态,难以精确判断侵害强度并选择最小损害手段。对事实疑点的评价应避免苛责防卫人,防止“谁死伤谁有理”的结果倒推。

携带工具不当然否定防卫

防卫人日常携带或事前准备工具,不当然排除防卫意图。关键仍是双方是否存在约架、互殴、报复等斗殴故意,以及防卫行为是否指向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非法侵入住宅和轻微人身侵害也可防卫

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也属于不法侵害,可以进行防卫;但若侵害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方式制止,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单方聚众斗殴

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为保护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进行反击的,可以认定为防卫。若侵害已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可适用特殊防卫。

琐事纠纷中的防卫与互殴

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一方手段明显过激、先行攻击,或冲突结束后又实施新的不法侵害,另一方还击的,一般不宜机械认定为互殴。区分重点是还击方是否具有防卫意图,还是以报复、逞强、伤害对方为目的。

四、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中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理解为具体暴力行为类型,而非仅限于罪名标签。例如以绑架手段实施拐卖妇女儿童,或者以严重暴力方式实施其他犯罪,只要现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均可能适用特殊防卫。

五、辩护要点

1. 还原案发全过程,避免只截取防卫行为本身。 2. 证明不法侵害的现实性、紧迫性和持续性。 3. 重点收集现场视频、伤情位置、工具来源、双方人数、报警求助、逃离路线等证据。 4. 对“防卫过当”指控,重点论证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两者缺一不可。 5. 对强奸、绑架、持械围攻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情形,优先论证特殊防卫。

六、关联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