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52条 ▸ 保护法益: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安全 ▸ 构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达到犯罪程度 ▸ 关键问题:走私对象明知、夹藏物品认定、共同犯罪地位、既有走私前科或累犯 ▸ 辩护要点:①是否明知固体废物属性 ②是否明知夹藏物品 ③是否仅为通关运输中介 ④是否按夹藏物利益分成 ⑤危害后果和扣押状态 ▸ 典型案例要旨:第840号应志敏、陆毅案(不明知废物中夹藏普通货物的,不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走私废物罪
一、基本构成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携带、邮寄进境,情节达到刑事追诉程度的行为。实务审查中,除固体废物属性和数量外,还应重点审查行为人对走私对象的主观认识范围。
1. 行为对象
本罪对象通常包括国家禁止进口或者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第840号案例中,涉案对象包括废旧线路板、废电池、废旧复印机、打印机、电脑等废旧电子产品。
2. 主观明知
行为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运输、通关、携带的对象属于逃避海关监管进境的废物。若走私对象中夹藏其他货物,是否就夹藏物另行成立其他走私罪名,应以行为人对夹藏物是否明知或者是否具有概括故意为判断基础。
3. 共同犯罪地位
代理通关、运输人员并非当然构成从犯。若其共同负责完成通关、运输等核心环节,在走私链条中起主要作用,即使并非货主,也可能不被认定为从犯。
二、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第840号: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案
- 核心争议:走私废物中夹藏普通货物时,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故意;确实不明知夹藏物品的,是否按实际夹藏物品另定走私普通货物罪。
- 裁判要旨:行为人受货主委托办理废旧电子产品进境通关和运输,按照废旧电子产品进口数量计算报酬,且夹藏普通货物分散在集装箱中、不易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知道或者放任夹藏普通货物的,不应另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
- 量刑提示:夹藏普通货物虽不影响罪质,但客观上造成普通货物入境的后果,可以作为走私废物罪量刑情节酌情评价。
三、夹藏物品明知的审查要点
1. 合同和委托内容:行为人接受委托的对象是否明确限定为废旧电子产品或者其他废物。 2. 货物归属和控制:行为人是否为货主、收货人、货源组织者,是否能够实际接触、检查、控制夹藏物品。 3. 夹藏物体积和分布:夹藏物是否体积小、分散、隐蔽,不易在通常通关运输过程中发现。 4. 报酬计算方式:行为人报酬是否与夹藏物利益挂钩,还是仅按废物数量、通关运输服务计费。 5. 共谋证据:是否有与货主共谋夹藏、分赃、交接、隐匿夹藏物品的证据。
四、相关罪名辨析
与走私普通货物罪
若行为人明知或者放任废物中夹藏普通货物,并参与逃避海关监管入境,可能同时评价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若仅能证明其明知走私废物,不能证明其对夹藏普通货物明知或者放任,则不宜仅凭客观夹藏事实另定走私普通货物罪。
与走私武器、弹药、毒品等特殊对象犯罪
走私对象中夹藏更重特殊对象时,同样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除非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应知或者具有概括故意,否则不能机械按照实际查获对象扩张定罪。
五、辩护要点
1. 区分“知道废物走私”与“知道夹藏普通货物或者其他特殊对象”。 2. 对代理通关、运输人员,重点调取委托、计费、装箱、验货、收货和分赃证据。 3. 对夹藏物品体积、分布、隐蔽程度进行事实化论证,反驳“应当发现”的泛化推定。 4. 对规范性文件中“按实际走私对象定罪”的规则,应主张限于概括故意或明知藏匿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