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256条 ▸ 保护法益: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正常的选举秩序 ▸ 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 ▸ 量刑:情节严重(3年以下、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 ▸ 关键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2006〕2号 ▸ 辩护要点:①选举活动的认定 ②破坏方式的认定 ③"情节严重"标准 ④主体认定 ▸ 罪名辨析:与寻衅滋事罪(目的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无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为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管辖和立案标准适用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正常的选举秩序 ▸ 客体:选举活动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
定义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关于选举活动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
- 选民登记
- 提出候选人
- 投票选举
- 补选
- 罢免等整个选举活动
2. 关于破坏选举的方式
暴力: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以暴力故意捣乱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况。
威胁: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的职责。
欺骗: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散播、宣传,以虚假的事实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欺骗",必须是编造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情况,或者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情况等。对于在选举活动中介绍候选人或者候选人在介绍自己情况时对一些不是很重要的事实有所夸大或隐瞒,不致影响正常选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以欺骗手段破坏选举。
贿赂: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违反自己的真实意志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伪造选举文件: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
虚报选举票数: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等选举票数进行虚报、瞒报的行为,包括多报、少报。
3. 关于"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指非法组织选民参加登记或者投票,或者迫使、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以及使选民放弃自己的被选举权等。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 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 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 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 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 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 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四、辩护要点
1. 选举活动的认定
- 是否属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
- 是否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活动
2. 破坏方式的认定
- 是否属于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之一
- "欺骗"是否达到编造严重不符合事实或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情况的程度
3. "情节严重"标准
- 是否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选举无效或选举结果不真实
- 是否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选举设备
- 是否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
- 是否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
4. 主体认定
- 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行为
- 一般主体实施的破坏选举行为同样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