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概念: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保护法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犯罪形态:继续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管辖特点:重婚行为持续期间,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重婚罪
一、罪名概述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一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 有配偶而重婚:指已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又与他人结婚 2.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结婚"的理解: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两种人:
- 已有配偶的人(重婚者)
- 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相婚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
- 有配偶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 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
注意:如果无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构成犯罪。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考量因素
- 重婚的动机、手段
- 重婚持续的时间
-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原配偶精神失常、自杀等)
- 是否涉外因素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桥本浩重婚案(第74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桥本浩,男,日本国国籍。自诉人桥本郁子(日本国国籍)系桥本浩配偶,二人于1990年10月1日在日本国京都市南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女。
2004年5月,桥本浩认识了在敦贺市工作的中国籍女子陈丽莎,双方交往密切。2005年11月,桥本浩向京都家庭裁判所申请调解离婚未果。2007年3月5日,桥本浩在桥本郁子未到场的情况下,以协议离婚的形式在向福井县敦贺市长申报离婚登记的文书上伪造桥本郁子的手写签名,还伪造证人的手写签名,骗取了离婚登记。
2007年6月13日,桥本浩与陈丽莎在中国重庆市登记结婚,并经重庆市公证处公证后,向上海日本国总领事申请将陈丽莎登记于桥本浩日本国户籍中。桥本郁子于2007年3月12日向京都家庭裁判所提起该离婚无效的调解申请,京都家庭裁判所于2007年9月4日判决2007年3月5日的离婚无效。桥本郁子依据该判决恢复在桥本浩户籍登记中的夫妻关系。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桥本浩伪造配偶桥本郁子的签名骗取离婚登记并与陈丽莎在中国登记结婚,桥本浩之行为系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依法构成重婚罪。依照《刑法》第6条、第258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桥本浩拘役三个月。
【裁判理由】
1. 关于重婚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重婚罪属于继续犯。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重婚罪完全符合继续犯的特征:
- 犯罪行为的继续性:自犯罪行为的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直至不法状态解除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一直呈现一种持续状态
- 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婚姻既是一种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状态
重婚者在重婚之时,其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但重婚状态的持续也是犯罪行为的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重婚罪的本质是重婚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桥本浩与陈丽莎于重庆登记结婚,但在上海租房工作和生活已满一年,上海作为其经常居住地亦是犯罪地,故上海法院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
2. 关于域外证据的审核采信
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公证认证程序:
- 对于由外国司法机关出具的官方文件(如判决书、户籍证明等),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域外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 对于通过国际司法协助途径获取的证据,应当按照相关条约和程序办理
【案例要旨】
1. 重婚罪属于继续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期间内可能会发生犯罪地的移动和变化,外籍被告人在中国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刑事管辖权。
2. 域外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核采信,应当根据证据的种类、来源和证明目的,灵活适用公证认证程序,既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又要避免过于繁琐的程序影响诉讼效率。
3. 伪造签名骗取的离婚登记无效,原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在此情况下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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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认定
裁判要旨: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子,日常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达到"结婚"的实质性要素,对他人婚姻造成了实质性破坏,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结婚",构成重婚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在审查认定"同居"的基础上,要注重对重婚行为的审查,确保精准打击犯罪。同时应注重发挥司法的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追捕漏罪漏犯。
案情要点:刘某与现役军人程某登记结婚。前女友李某在明知刘某已结婚且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与刘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在程某怀孕期间与刘某生下一子,并于2020年9月起以夫妻名义租房共同生活,造成程某与刘某感情破裂。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未对刘某的重婚行为予以追诉,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重婚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高某某事实婚姻重婚案——前事实婚后法律婚的认定
裁判要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事实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属于"有配偶而重婚",构成重婚罪。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被废止,并不意味着对重婚罪的认定发生根本变化,不影响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的认定,该批复仍可参照执行。
法规时效提示: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被《婚姻登记条例》同时废止;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为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版本,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事实婚姻时间节点仍应保留,因为旧案认定需要回到行为发生时的婚姻登记规范。
案情要点:高某某与韩某某于1988年举行婚礼后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育有一子。2018年高某某又与张某某登记结婚。一审法院认为高某某与韩某某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不构成重婚罪。二审法院改判认定高某某属于"有配偶的人",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五、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要点
1. 无配偶状态:证明被告人确实没有配偶,原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 2. 无重婚故意: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针对相婚者) 3. 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证明虽有交往但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事实婚姻 4. 证据瑕疵:域外证据未经合法公证认证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罪轻辩护要点
1. 主观恶性较小:如因遭受家庭暴力等原因逃离原婚姻而重婚 2. 重婚时间较短:重婚关系持续时间不长,及时终止 3. 取得谅解:取得原配偶的谅解 4. 涉外因素:外籍被告人在中国犯罪,应当考虑国际影响和人道主义因素
(三)控方证据标准
1. 证明原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
- 言词证据: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亲友、同学、同事、单位党委/人事部门/工会等工作人员的证言
- 书证:结婚证、婚姻介绍信、共同共有的房产证、结婚礼金短信
- 视听资料:婚纱照、结婚现场照片/录像光盘/视频
2. 证明重婚行为的证据
- 登记重婚:二次婚姻登记情况查询(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民政机构查询)、结婚证真伪审查
- 事实重婚:
- 言词证据:男女双方、双方父母、邻居、房东、亲友、同学、同事、医院医护人员等的证言
- 书证:共同居住的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怀孕/流产/生育相关诊断证明和手续、出生证明、孩子户籍信息、保证书/悔过书、酒店开房记录、行程票据
- 视听资料:同居照片/视频、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的照片/视频、以"老公""老婆"互称的录音等
3. 证明"明知"的证据(针对相婚者)
- 男女双方、双方父母、邻居、房东、亲友、同学、同事、医院医护人员等的证言
- 结婚证、共同居住证明、怀孕/生育手续等书证
4. 出罪证据的审查
- 有配偶者的出罪路径:证明基于合理依据误认为配偶已死亡(死亡证明、事故现场录像等)
- 相婚者的出罪路径:证明受到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保证书等书证、即时通讯记录等视听资料)
5. 常见证据审查要点
- 书证审查:结婚证是否系伪造;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着重审查怀孕、流产、引产、生育手术等有无作为家属的相关签字;居委会/村委会/计生等部门或孩子出生医院出具的证明及信息登记文件
- 言词证据审查:原婚姻夫妻双方的父母、亲友等的证言,证明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法婚姻关系;二次婚姻中夫妻双方的父母、亲友、邻居、房东、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医护人员等的证言,证明是否处于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中
- 视听资料审查: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证据,如以"老公""老婆"互称、以夫妻名义对外参与社交活动、共同抚育孩子、在双方父母家中居住或出入的视听资料
六、相关司法解释
(一)关于重婚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关于域外证据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参考适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关于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认定
- 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已废止,但废止原因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并非对批复核心内容的否定,该批复仍可参照执行。
- "有配偶的人"包括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存在事实婚姻的人,以及在该条例公布之后进行婚姻登记的人,均属于"有配偶的人"。
- "结婚"包括事实婚姻。对第二次婚姻的认定不应局限为"登记结婚",而应当解释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 与非法同居的区分:有配偶者与他人仅是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属于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是事实婚姻,属于重婚。
(四)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公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七、关联罪名
-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离婚证等公文证件的,可能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