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
复杂客体: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
1. 主体:特殊主体,须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自然人。 2. 对象: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共同特点是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没有他人扶养就无法生活下去。 3. 客观方面: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表现为不作为:
4.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
- 将需要扶养的人移置于危险场所;
- 将需要扶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一种更危险的场所;
- 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
- 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安全场所,但扶养义务人离开导致安全场所转变为危险场所(如吸毒母亲离家,孩子留在家中饿死);
- 严重妨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扶养人;
- 不提供必要的经济供给和必要的生活照料。
"情节恶劣"的认定(综合判断):
- 遗弃导致被害人肢体残疾、死亡;
- 遗弃致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
- 被害人因生活无着流离失所;
- 遗弃中兼有打骂、虐待行为;
- 遗弃动机极其卑鄙;
- 被告人屡教不改。
量刑标准
- 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扶养义务、父母子女抚养赡养义务、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扶养义务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38条(禁止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17条(禁止遗弃未成年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禁止遗弃残疾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12月18日)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3月2日)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张某新遗弃继子案(最高法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成年智障人应视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被监护与扶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履行扶养义务,私自将其送走使其脱离监护流离失所的,构成遗弃罪。
实务启示:
- 成年智障人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受遗弃罪保护;
- 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负有法定扶养监护义务;
- 离婚后扶养关系自动解除,但不否定其在扶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定义务。
案例2:王某甲、杨某某遗弃案(最高法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将亲生子女交他人抚养并收取哺乳费,主观目的在于放弃或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而非将子女当作商品出卖,应认定为遗弃罪而非拐卖儿童罪。
实务启示:
- 出卖亲生子女是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须具体分析主观目的;
- 若行为人系因抚养困难,希望子女得到更好抚养,主观上为放弃抚养义务,应认定为遗弃罪;
- 若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四、辩护要点
控方证据标准
1. 扶养义务证据:须证明行为人对被害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包括:
2. 被害人无独立生活能力证据:须证明被害人属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 拒绝扶养行为证据: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拒绝扶养的不作为行为。 4. "情节恶劣"证据:须证明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5. 因果关系证据:须证明遗弃行为与被害人重伤、死亡、自杀、流离失所等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婚姻关系(夫妻互负扶养义务);
- 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
- 收养关系;
- 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
-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
辩护可利用的薄弱点:
- 行为人是否依法负有扶养义务;
- 被害人是否具有独立生活能力;
- 遗弃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 被害人的损害后果是否由遗弃行为直接导致。
出罪与轻判路径
1. 一般遗弃行为:未达"情节恶劣"程度的,仅属一般违法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 2. 无扶养义务:若行为人对被害人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不构成遗弃罪。 3. 送养 vs 遗弃/拐卖:对于送养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审查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送养的规定;若系合法送养,不构成犯罪。 4. 遗弃 vs 不作为故意杀人:若行为人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主观上无剥夺生命故意的,应认定为遗弃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五、相关罪名辨析
遗弃罪 vs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关键判断: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遗弃"的第二种表现——"遗"(消极的置留不顾):
- 若被害人的生命安危依赖于对其负有特定抚养义务的行为人,行为人不仅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还切断、排除了其他人对被害人救助的可能,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构成故意杀人罪;
- 若抚养义务的不履行不会给被害人生命带来必然的、紧迫的现实危险,客观上仍存在其他人介入履行抚养义务的可能,行为人主观上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遗弃罪。
遗弃罪 vs 拐卖儿童罪
- 拐卖儿童罪: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
- 遗弃罪:主观目的在于放弃或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因抚养困难希望子女得到更好抚养。
六、关联
- 关联罪名: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 关联专题: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