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51条第2款 ▸ 保护法益: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 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情节严重 ▸ 量刑:5-10年/情节较轻(5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至死刑)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4〕10号《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辩护要点:①珍贵动物制品认定 ②走私行为认定 ③主观明知 ④情节严重认定 ⑤法定刑以下判处 ▸ 罪名辨析: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象不同)/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行为方式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王宇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刑法第63条第2款的适用)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牟利或其他目的 ▸ 客观方面: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定义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珍贵动物制品认定

珍贵动物范围

  • 列入相关资料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列入相关资料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
  • 驯养繁殖的上述野生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

  • 珍贵动物的皮、毛、骨、角、牙、标本等
  • 由珍贵动物制成的物品
2. 走私行为认定

走私方式

  • 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境
  •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境
  •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
  •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珍贵动物制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3. 情节严重认定

情节严重标准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量较大的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造成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量巨大的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造成珍贵动物大量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情节较轻标准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的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量较小的
  •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量刑标准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重要规定

  • 明确了珍贵动物制品的认定标准
  • 明确了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数额标准
  • 明确了"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2. 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刑法第63条第2款仍然适用
  • 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应当从严掌握,仅限于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减轻处罚明显过重的情形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王宇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第772号)

核心争议:《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刑法第63条第2款的适用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宇从尼日利亚携带象牙制品入境,被海关查获。经鉴定,涉案象牙制品合计重量为8100克,价值337502.7元。根据法律规定,王宇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王宇携带的象牙制品系在境外合法购得,主要用于个人收藏,并非牟利,主观恶性较小。

裁判要旨

  • 王宇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鉴于王宇携带的象牙制品系在境外合法购得,不能证明其具有牟利目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本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终改判王宇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实务意义

  • 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刑法第63条第2款仍然适用
  • 对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应当从严掌握,必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辩护要点

1. 珍贵动物制品认定

  • 是否属于珍贵动物制品
  • 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
  • 鉴定意见的审查

2. 走私行为认定

  • 是否属于走私行为
  • 走私方式的认定
  • 是否逃避海关监管

3. 主观明知

  • 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珍贵动物制品
  • 是否具有走私故意
  • 是否具有牟利目的

4. 情节严重认定

  • 是否属于"情节较轻"
  • 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 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5. 法定刑以下判处

  • 是否具有特殊情况
  • 是否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 是否符合刑法第63条第2款的适用条件

6.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量刑辩护专题)

走私犯罪很少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核心要点

  •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一概以犯罪既遂处理
  •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即构成既遂
  • 以保税货物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应以既遂处理
  • 如果将是否成功逃避海关监管作为既未遂的界定标准,绝大多数走私犯罪都将按未遂处理,既不利于有效惩治,也与立法初衷不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五、相关罪名辨析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vs.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vs.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六、关联

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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