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

一、罪名概述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核心要点

概念: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保护法益: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主观目的: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行为方式: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

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赌博罪侵犯社会管理秩序,非法经营罪侵犯市场交易管理秩序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赌博行为败坏社会风气,诱发其他犯罪,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 聚众赌博

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 组织、招引多人参与赌博
  • 本人从中抽头渔利
  • 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经常性

2. 以赌博为业

指以赌博为常业,即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具体包括:

  • 没有正当职业,专门从事赌博活动
  • 虽有正当职业,但不务正业,把主要精力放在赌博上
  • 长期在工作之余从事赌博活动,输赢数额巨大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理解

  • 通过赌博活动获取非法利益
  • 包括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赢取赌资等
  • 不以实际获利为必要条件,只要具有营利目的即可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量刑考量因素

  • 赌博的次数、规模
  • 涉赌金额的大小
  • 参赌人数的多少
  •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 是否累犯

四、典型案例

案例一:周帮权等赌博案(第752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帮权,男,1963年8月3日出生,彝族,住镇雄县乌峰镇文卫路。

被告人吴学富,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雄县乌峰镇文卫路54号。

被告人朱绍菊,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镇雄县乌峰镇文卫路54号。

2008年2月,被告人周帮权、吴学富经共谋,组织他人对香港"六合彩"播出的特别号码进行竞猜赌博。此后,二人在各自联系购买"六合彩"人员的同时,先后雇用王兴广、许菊清等人为其联系购买"六合彩"的人员,约定按购买人员投注金额的12%或13%的比例向王、许支付报酬,并按1:40的比例对投注人员进行赔付。其间,周帮权负责对当期账目进行登记核算,朱绍菊帮助吴学富核对购买"六合彩"的单据。

至2008年5月24日三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时,周帮权、吴学富组织"六合彩"竞猜赌博共33期,涉赌金额人民币68万余元,获利55,929元。案发后,镇雄县公安局没收周帮权赌资26,717.24元。

【裁判结果】

镇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帮权、吴学富、朱绍菊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上的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进行赌博,涉赌金额达68万余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周帮权、吴学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绍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判决如下:

  • 被告人周帮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 被告人吴学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 被告人朱绍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帮权以一审认定其为主犯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1. 利用"六合彩"信息进行竞猜对赌的行为定性

在审理过程中,对周帮权等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帮权等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聚众赌博,涉赌金额达6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

法院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利用"六合彩"信息相互竞猜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发售彩票的行为

发行、销售彩票与传统的赌博行为有本质区别:

  • 资金所有权转换方向不同:正规彩票筹集的资金使用是一次有利于社会的再分配(约50%用于返奖,35%左右是政府收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而赌博的赌资则全部为庄家或其他参赌人员所瓜分
  • 利益来源不同: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人是通过发行、销售彩票,取得除返奖、发行费用后的余额;赌博者的非法获利则是其借助运气、技巧等因素获取对方的钱财

关键区别:行为人没有利用"彩票"这一物质载体,不具备利用国家有关彩票规定的特定方式去干扰正常彩票市场的特征。行为人是利用他人发行的"六合彩",自己以另一种方式非法牟利,实际上与香港"六合彩"经营机构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其非法所得也不上缴香港赛马会。因而,其本质上只是利用了"六合彩"信息这一形式,为庄家与参赌者之间的赌博提供一个判断输赢的衡量标准,与通过竞猜球场球赛最终的比分确定输赢的赌球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差别。

(2)以赌博定性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

赌博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 侵犯客体不同:赌博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市场交易管理秩序
  •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赌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非法经营罪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

我国内地法律严禁赌博,不存在合法的赌博经营服务,也不存在合法的赌博交易市场秩序。因此,周帮权等人聚集多人竞赌,不是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而是聚众赌博行为,它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3)以赌博定性符合民众对赌博的一般理解

根据相关资料对"赌博"的解释,所谓赌博,就是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拿财物作注比输赢。新的赌博形式已经不限于用牌、色子等作为载体了。只要利用一定形式为载体,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都属于赌博。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六合彩"信息进行竞猜,以财物作注比输赢,以赌博定性,符合长期以来民众对赌博本质的理解。

【案例要旨】

1. 在内地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在庄家与投注者之间进行竞猜对赌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发行、销售彩票的非法经营行为,而是一种赌博行为,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2. 赌博罪与非法经营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赌博罪侵犯社会管理秩序,非法经营罪侵犯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非法经营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

3. 利用"六合彩"信息进行竞猜对赌,庄家与香港赛马会之间无关联,不属于在内地兜售"六合彩"的经营行为,而是借助"六合彩"的中奖信息,为个人赌博提供一个稳获非法所得的平台。

五、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要点

1. 不以营利为目的:证明参与赌博纯属娱乐,没有营利目的 2. 未达到追诉标准:证明涉赌金额、参赌人数等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3. 不属于聚众赌博:证明只是偶尔参与赌博,没有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行为 4. 不属于以赌博为业:证明有正当职业,赌博只是偶尔为之

(二)罪轻辩护要点

1. 从犯地位: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2. 初犯、偶犯:证明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3. 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 4. 社会危害性小:涉赌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赌博罪 vs 非法经营罪

  • 如果行为人是擅自发行、销售彩票,与彩票经营机构存在关联,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 如果只是利用彩票开奖信息进行竞猜对赌,与彩票经营机构无关联,应认定为赌博罪

注意: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重于赌博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准确区分两罪对量刑有重要影响。

六、相关司法解释

(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1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2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6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明确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定罪量刑标准。

七、关联罪名

  •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经营罪: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诈骗罪:在赌博中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可能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