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44条 ▸ 保护法益: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 构成: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一般主体;故意(明知) ▸ 量刑:一般情节→五年以下+罚金;严重危害/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罚金;致人死亡/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罚金或没收财产
▸ 辩护要点:①"明知"认定可从成交价格、货源渠道、认识程度、安全预警、行为人资历五方面综合判断 ②区分与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③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 ▸ 罪名辨析: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必须是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 典型案例要旨:第715号王岳超案——明知三聚氰胺超标仍回炉生产,判处五年
罪名信息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客观要件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要件
故意,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或销售。
量刑标准
典型案例
第715号:王岳超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由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荣建琼、朱贵奏、潘兴娟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截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
案发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岳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洪旗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德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裁判要旨: 1. 罪名辨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要求犯罪对象必须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2. 单位犯罪处理: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3. "明知"的认定:在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要件时,必须把握"明知"的要件。实践中,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一是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二是货物来源渠道是否正当;三是行为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四是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或发出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五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业、职务、职责、素质等方面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