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

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

构成要件

客体: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对其实施人身控制的行为。本罪客观上需要"收买行为"和"实施人身控制行为"两个方面。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仍然决意收买。收买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但影响量刑。

量刑标准

  • 基本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追诉时效为5年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4. 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资料(1998年12月24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1月3日)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24日)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年3月15日)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1日)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

核心问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实施非法拘禁、强奸,如何定罪处罚?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尔民因妻子不能生育,于2013年6月以1万元从他人处收买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害人杨某。为防止杨某逃跑,将其关在家中杂物间,用铁链锁住双脚和一只手。其间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12日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裁判结果: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认定王尔民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裁判要旨: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非法限制其自由,明知该妇女患有精神病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应依法并罚 2. 收买被拐卖妇女不仅侵犯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非法拘禁、强奸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

实务要点

  • 实践中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应予纠正
  • 收买后实施多种犯罪的,应当严格依法数罪并罚

案例2:余镇、高敏拐卖儿童,黄思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核心问题:以"送养"为名出卖亲生子女,以及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定罪处罚。

案情摘要: 2015年9月余镇妻子怀孕,余镇让高敏寻找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买家。黄思美因儿媳未生育愿意收养。经协商以5.6万元成交。2016年6月周某生育男婴后,余镇以洗澡为由私自抱走送给黄思美。男婴母亲周某报案后,公安人员将男婴解救。

裁判结果: 余镇、高敏构成拐卖儿童罪;黄思美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要旨: 1.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 3. 即使主观上为帮助收养而收买,同样构成犯罪

实务要点

  •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
  • 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没有买就没有卖

案例3:秦绍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强迫卖淫案

核心问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强迫卖淫,如何定罪处罚?

案情摘要: 2009年4月,秦绍吴以7000元收买被拐骗的18岁女子苏某,以6500元收买13岁幼女刘某,均带到天津予以控制。其后多次强迫苏某卖淫,并拍摄裸体照片威胁防止逃跑;强迫刘某卖淫。

裁判结果: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认定秦绍吴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裁判要旨: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实施强迫卖淫的,应数罪并罚 2. 公诉机关指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院经审理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

实务要点

  • 收买后实施强迫卖淫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 收买儿童后强迫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时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四、辩护要点

控方证据标准

客观方面证据要件

1. 收买行为证据

  • 收买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价格、交易方式等具体经过
  • 多名家庭成员或亲友参与收买的,各人所起的作用
  • 赃款赃物、钱款存取证明等交易环节证据

2. 人身控制行为证据

  • 是否有阻碍返回原住地的行为
  • 是否有非法拘禁行为(时间、地点、方式、人员、后果)
  • 是否有奸淫、强迫卖淫行为
  • 是否有虐待、故意伤害等行为
  • 是否有转卖行为

3. 被害人证据

  • 被拐卖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经历
  • 被收买后的遭遇(阻碍返回、非法拘禁、奸淫、强迫卖淫、虐待、伤害、转卖等)
  • 生活现状、自理能力、本人意愿

4. 物证、书证

  • 现场遗留痕迹、作案工具、行程证明
  • 通话、微信等信息记录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文件

5. 鉴定意见

  • 法医鉴定(伤情、虐待、故意伤害、死亡原因)
  • 亲子鉴定(证明被拐卖人身份)
主体方面证据要件
  •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年龄证据:供述、亲属邻居证言、户籍登记、出生证明、骨龄鉴定
  • 刑事责任能力证据:供述、亲属邻居证言、精神病鉴定
主观方面证据要件
  • 明知所收买的妇女、儿童系被拐卖
  • 收买的动机、目的
辩护可攻击的证据薄弱点
  • "明知"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所收买的妇女、儿童系被拐卖,是主观认定的核心争议点
  • 陈年旧案证据灭失:很多案件是陈年旧案,虐待、非法拘禁等犯罪大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取证难度大且客观证据已经灭失
  • 年龄争议:对年龄有争议且缺乏有效证据时,需综合认定,存在认定空间
  • 精神病妇女性防卫能力:无法作出性防卫能力鉴定且无法证明违背意志的,强奸罪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多名家庭成员参与的,需严格区分主从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相关罪名辨析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

  • 法律规定: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 法律性质:该款系法律拟制,将原本应数罪并罚的拟制为一罪
  • 适用要点: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收买、收买之后多久出卖,只要在收买之后又出卖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理
  • 被害人要求转卖:即使应被害人要求转卖,也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即使被害人同意也不能损害或剥夺),但量刑时可考虑被害人自愿等因素从宽处罚

收买后实施虐待、非法拘禁、强奸、故意伤害

  • 数罪并罚:收买后实施上述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 实践现状:有学者对356个案件分析,仅5.06%数罪并罚,除执法理念外,证据问题也是重要原因
  • 虐待罪"家庭成员"认定:刑法上的"家庭成员"广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基于事实上长期、紧密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亲缘关系。不能因认定虐待罪而确认民事"家庭成员"关系
  • 收买精神病妇女的约束看管:必要限度内的约束(防止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不构成非法拘禁;超出必要限度(长时间限制自由、环境恶劣、方式难以接受)可评价为虐待
  • 与精神病妇女性关系:能作出无性防卫能力鉴定的,可认定强奸罪;不能鉴定但能证明违背意志的(逃跑、不愿共同生活等)也可认定;无法证明的则强奸罪证据不足

从宽处理的把握

1. 从严情形:对被收买妇女、儿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将其作为牟利工具的,处罚时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2. 从轻情形: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没有实施摧残、虐待行为,或与其形成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适用缓刑 3. 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予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后应严格把关,确有特殊情节方可适用) 4. 不追究刑事责任:被追诉前主动报案或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将儿童送回其家庭,或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 共同参与处理:全体家庭成员或亲友共同商量决定的,主犯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参与者情节轻微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六、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