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303条第2款 ▸ 保护法益: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 构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 ▸ 量刑:一般情节(5年以下)/情节严重(5-10年) ▸ 关键司法解释:2010年《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辩护要点:①"开设赌场"行为认定 ②共犯地位认定 ③与赌博罪的区分 ④情节严重认定 ▸ 罪名辨析:与赌博罪(组织形式和规模不同)/与诈骗罪(是否具有欺骗性) ▸ 典型案例要旨:萧俊伟案(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的行为定性及共犯地位)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客体:社会管理秩序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 ▸ 客观方面: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的行为

定义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开设赌场行为

传统方式

  • 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
  • 提供赌博工具
  • 设定赌博规则

网络方式(根据2010年《意见》):

  •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 共犯认定

根据2010年《意见》第二条:

  • 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
  •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

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核心问题:对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果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在共犯中的地位如何认定?

案情摘要: 被告人萧俊伟系珠海谷中城公司首席执行官。2009年至2010年间,萧俊伟指使公司员工与"FUN88"(乐天堂)赌博网站签订资金支付服务合同,通过"Ecapay"系统利用该公司在快钱公司开设的账户,为乐天堂等赌博网站提供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其中,2010年1月,与乐天堂对应的账户进账6500余万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萧俊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

裁判结果: 一审宣判后,萧俊伟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1.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便利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开设赌场罪。2006年6月29日以后,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不能再依照2005年司法解释认定为赌博罪,而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2010年《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将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行为明确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2. 共犯地位的认定:根据《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开设赌场行为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四种情形。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收支服务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即未实施开设赌场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仅起到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3. 从犯认定的理由:谷中城公司与赌博网站是相互独立的公司,谷中城公司对赌资没有所有权、支配权,仅提供与银行链接的通道用于收支赌资并按资金流转数额收取服务费,相当于实体赌场中按照老板指令收取、返还赌资的操作人员,仅是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的一个中间环节(资金流环节)行为

实务要点: 1.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便利的,应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而非赌博罪 2.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罪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从犯 3. 认定主犯、从犯应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分工为辅进行划分

四、辩护要点

1. "开设赌场"行为认定

  • 是否实施了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等行为
  • 是否仅为赌博网站提供辅助服务

2. 共犯地位认定

  • 是否实施了开设赌场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还是辅助作用

3. 与赌博罪的区分

  • 开设赌场罪具有更大的组织性和规模性
  • 2006年6月29日后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非赌博罪

4. 情节严重认定

  • 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等

五、相关罪名辨析

开设赌场罪 vs. 赌博罪

六、关联

关联罪名

关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