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四百零六条 ▸ 量刑:重大损失(3年以下或拘役);特别重大损失(3-7年) ▸ 关键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2006〕2号(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为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管辖和立案标准适用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一、基本构成
定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主体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乡/镇级以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严重不负责任
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即通常所谓的失职行为。包括当为、能为、不为三个层面的含义:具有法定或者职务上的避免损失的义务,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义务。
签订、履行合同的各个环节均属本罪时空范围:合同的签订一般包括前期酝酿阶段(协商谈判、调查核实)、起草文本阶段、签字盖章阶段。合同的履行包括执行准备、具体执行、执行善后等环节。判定是否属于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不以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署名为标准,而应当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形成的必要阶段。
3. 被诈骗
指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本罪的前提,在程序上仅需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即可。
诈骗行为需以构成犯罪为充足条件,不能将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理解为这里的诈骗行为。
量刑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高检发释字〔2006〕2号):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 专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会议: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
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行为人被指控犯有上述两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前提。
本罪适用高检发释字〔2006〕2号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不再链接已废止的公通字〔2010〕23号。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核心问题:未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接受委派负责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调查核实、商谈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是否构成本罪?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某移等人受新庄街道委派,负责电梯采购项目。在第一次电梯申报过程中,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电梯层数统计失误;之后在与金刚公司商谈电梯改装费用时未认真审核,新庄街道基于王某移等的汇报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最终被骗,造成国家财产损失73万余元。
裁判要旨: 合同的签订、履行系由多个环节共同组成的动态运行过程,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署名仅是其中完成形式要件的阶段,而为签订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查、协商、谈判等相关工作均属于合同签订、履行的重要环节。判定是否属于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不以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署名为标准,而应当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形成的必要阶段。
王某移等人虽未代表新庄街道在最终合同文本上签字署名,但其工作内容对最终订立的合同起决定性作用,失职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当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实务要点: 1. 签订、履行合同的认定不限于签字盖章的形式要件,包括前期调查、协商、谈判等实质环节 2. 作为国家机关利益的代表,责任人员应当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严格审查合同签订之真伪 3. 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由失职行为与诈骗行为共同导致,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