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1999]1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信息:1999年6月18日通过,1999年7月3日施行,法释〔199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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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

1.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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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罪名